崇左市职业技术学校章程

崇左市职业技术学校
2025-12-13

序言

2003年8月崇左撤地设市后,原属南宁地区的南宁机电工程学校、南宁民族中等专业学校、南宁水电技工学校、南宁农业经济干部管理学校等学校陆续从南宁搬迁到崇左办学。2013年11月崇左市委市政府下文,将四所南宁学校与崇左市职业技术学校整合组建为广西崇左东盟国际职业教育学院。2020年8月根据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东盟学院与崇左幼专融合办学,将东盟学院更名为崇左市职业技术学校,由市教育局管理调整为崇左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管理。学校是由教育部与自治区人民政府共建的四个职业教育园区之一(边境国门崇左职教园区),是国家级重点中专学校、自治区级示范学校、自治区德育工作先进集体、自治区卫生学校、广西职业技能鉴定所和广西职业教育培训基地、第三批全国中小学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学校、广西四星级中等职业学校、自治区“双优”建设(B类)单位。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推进学校依法治校,建设现代学校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崇左市职业技术学校,简称崇左市职校。

学校地址:位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州区城南区佛子路22号。

第三条   学校以“品德立人,技能立业”为校训; 以“尊师爱生、务实创新”为校风; 以“严于修身、勤于治学”为教风; 以“勤学善思、明辨笃行”为学风。

第四条   学校隶属崇左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由崇左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登记,具有独立事业单位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属于公益二类事业单位。

学校实行全日制教育形式,实施学历教育,主要招收初中毕业生和具有同等学力的人员,基本学制为三年。

学校以全日制中等职业学历教育为主,同时根据国家政策、学校办学条件和社会人才需求情况,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等非学历教育,为社会提供高素质高技能人才。

第五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服务当地经济发展为宗旨,坚持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工学结合、知行合一,培养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具有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素质劳动者和技术技能人才。学校的发展目标是建设成为“区域知名、特色鲜明”的示范性优质中等职业学校。

第六条 学校是非营利性事业单位法人,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学校依法行使下列办学自主权:

(一)按照章程自主管理,制定学校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按上级教育部门核定的办学规模,制订招生方案,确定招生专业、人数及选拔录取学生的具体办法,自主调节系科招生比例;

(三)学校根据社会需要和人才市场等实际情况,设置和调整专业学科,制定人才培养计划,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研究。

(四)自主开展教育培训、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活动;

(五)组织对教职工职称职务的评聘,确定学校收入分配原则;

(六)确定调整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

(七)管理和使用学校的资产和经费;

(八)开展教育教学的境内外交流和合作;

(九)依法可以自主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章   组织管理制度

第七条  学校实行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学校党组织是学校的领导核心,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素质教育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

第八条  学校党组织的主要职责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学校重大事项、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等重大问题。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任用、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离退休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教师队伍建设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教师队伍建设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党对意识形态工作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学校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对党支部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校党组织自身建设。

(八)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和党内监督主体责任,把全面从严治党引向深入。

(九)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九条  学校党组织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

第十条  党组织书记主持学校党组织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学校党组织重要活动,协调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学校党组织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学校党组织与校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校长开展工作。

第十一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学校党组织领导下,主持学校行政工作,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组织有关决议,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校长的主要职权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教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组织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和群众组织开展工作。校长由主管教育部门依照有关干部管理权限任免。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学校,对内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副校长协助校长开展工作。

第十三条  学校工作的决策形式

学校在党组织的领导下,实行民主管理,设立党组织会议、校长办公会议、教职工代表大会等决策机构,依据本章程决策学校的重大事务。

1.党组织会主持学校党组织日常工作,主要对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及党的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事项作出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推荐、提名、决定任免干部。党组织会议须定期举行,由党组织书记召集并主持,会议议题由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党组织书记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根据会议议题需要,不是党组织委员的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及相关人员可列席会议。

2.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组织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组织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会议成员一般为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校长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校长应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

3.教职工代表大会。由工会组织负责,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教职工代表大会每2-3年举行一届,其中教师代表应达到60%,教代会每学年至少举行一次会议。

第十四条  群团组织  学校依靠校党组织,充分发挥工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组织的作用。

(一)校团委:校团委是共青团的基层组织,在校党组织的领导下,其主要职责是:

1.根据上级团委和学校党组织的工作部署和要求,制定全校团的工作计划;召开团委会,传达上级指示精神,研究部署有关工作,对阶段性的工作进行组织、安排和实施。

2.积极发挥团组织的党的助手和先锋模范作用,生动活泼地开展团的思想教育工作,团结、教育和引导广大团员青年在实践中树立共产主义理想和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提高思想政治素质。

3.发挥团组织代表青年利益的作用,参与学校有关学生事务的民主管理,成为学校党政部门密切联系学生的桥梁纽带。

4.抓好团的组织建设,严格团的组织生活,制定团组织工作有关条例和文件,建立健全团组织的日常工作制度。

5.抓好团员教育管理、团干部培训和“推优”工作,协助党组织做好专职团干的管理和考核。

6.组织学生开展丰富多彩、健康有益的活动,促进校风学风建设。

7.负责本校团员的团费收缴和管理使用,做好团组织关系接转、新团员发展、超龄离团等工作。严格执行团的纪律,对违反校纪团纪的团员按有关规定和组织程序给予处理。

8.指导和支持校学生会开展各项工作,帮助和培养学生骨干。

9.组织教工团委开展团的工作,配合学校做好青年教职工的思想教育、教学科研、管理服务工作,开展文体活动。

10.完成校党组织和上级团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学生会:学生会是在学校的领导下开展工作的全校学生的群众组织。主要职责是协助学校对学生进行日常管理,紧紧围绕学校中心工作,充分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维护同学的权益,关心同学的成长,团结和带领全校同学积极开展丰富多彩的活动,为全校同学搭建学习才干、品德修养、能力提高、素质拓展、科技创新的平台,服务于学校的建设和发展。具体职责如下:

1.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开展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引导广大同学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不断提高政治觉悟和思想道德素质。

2.发扬我校勤奋学习、刻苦钻研的优良传统,树立良好的学风,广泛开展学习、实践和课外学习活动。

3.倡导积极、向上、健康、高雅的校园文化氛围,开展形式多样的校园文化活动和社会公益活动。

4.维持广大同学与党、团及学校的联系,做其间的桥梁和纽带。

5.在维护国家及学校总体利益的前提下,代表广大同学的具体利益,及时了解和反映同学的愿望和要求,帮助同学解决实际困难,维护同学的合法权益。

6.加强师生、同学之间的相互了解,发展同兄弟学生会组织的交流与合作。

第十五条  学校建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进行民主监督。凡属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范围的事项,都应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

(一)学校工会。学校工会作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依法保障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落实,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二)教职工代表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由工会组织负责,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教职工代表大会每2-3年举行一届,其中教师代表应达到60%,教代会每学年至少举行一次会议。其主要职能是:

1.听取校长的工作报告,审议学校发展规划、学校工作计划、重大改革方案和措施,并对其提出意见和建议。

2.审议通过教职工制度和绩效工资方案及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奖惩办法。

3.审议通过学校章程,报请市教育局核准。

4.监督和评议学校领导干部工作,并提出表扬、批评和奖惩建议。

5.讨论、审查并向校长送交代表提出的各种提案,及时反映群众意见、要求、提出合理化建议。

第三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十六条   汉语言文字为学校的基本教学语言文字,学校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字。

第十七条   学校按照国家和自治区、市教育行政部门颁布或批准的课程计划、课程标准开展教育教学工作、规范征订教材教辅资料,并做好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   学校坚持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实行科学化、规范化管理,努力提高办学效益。

第十九条   学校教学面向全体学生,坚持因材施教原则,充分发挥学生的主体作用:重视基础知识教学和基本技能训练,激发学习兴趣,培养正确的学习方法和学习习惯。

第二十条   学校积极推进和鼓励教学研究和改革,运用先进的教育理论指导教育教学活动,积极推行科研成果及成功经验。

第二十一条 学校实行教学质量监控,接受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教育教学的监督管理,接受人民政府对学校办学水平、教育质量的督导评估。

第二十二条 班级管理以学校办学理念和学校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学校的方针和政策,执行学校的各项决定,引导学生坚定理想信念,班主任是班级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班级管理,建立高效的班委组织机构,建设可行的班级管理制度,形成良好的班风和学风,全面推进班级文化建设,创设和谐进取的班级氛围。开展各种教育,创建文明班级、先进班级。

第二十三条 学校采用班级授课制,教学组织形式为单式。学校关注差异教育,重视个别辅导。

第二十四条 学校实行学业考试制度和“操行分”管理制度,明确各主要教学环节的质量标准,建立和健全教学质量检查制度,建立教学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强化教学质量监控。

第二十五条 学校主动与学生家庭建立联系,运用家长学校等形式指导、帮助家长创设良好的家庭教育环境。

第二十六条 学校坚持“健康第一”的生命质量观,严格执行有关学校体育、卫生工作的法规规章,通过日常体育活动以及各类体育竞赛活动增强学生体质,开展健康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卫生习惯、健身习惯与基本的运动技能。注重增强学生健康体质的教育,加强体育课程建设,提高体育课堂教学质量,全面促进学生健康体质的提升。

第二十七条 学校建立医务室,建立学生健康档案,定期体检,预防传染病、常见病及食物中毒。学校完善卫生工作制度,不断改善环境卫生条件。全校实施禁烟。

第二十八条 学校开设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专业课程,培养学生动手动脑和科学创新思维,提升学生创新意识与实践能力。

第二十九条 学校开设劳动教育课程,引导学生积极参加各类劳技活动,培养学生动脑动手能力,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提高综合素质。

第三十条   学校每年积极开展文艺、体育活动,开设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艺术社团,提升学生的艺术素质与修养,发掘学生的艺术潜能,展现学生的艺术特长。

第四章   教师职工管理

第三十一条 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制度、公开招聘制度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

第三十二条 学校根据编制部门核定岗位数和岗位任职条件及教育行政部门、学校相关规定聘用教职工,公开招聘,竞争上岗,对聘用人员实行岗位管理和绩效工资制度。

第三十三条 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从事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参加教育教学科研、学术交流,加入专业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学习和发展,公正评定学生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的带薪休假;

(五)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学校通过重大事项公示制度保障教师有知情权; 对不公正待遇或处分有申诉权; 

(六)使用学校设施设备、图书音像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

(七)依据教育行政法规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四条 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学校章程及规章制度,为人师表,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

(二)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执行学校工作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和岗位职责,遵守政策规定的教师流动要求,服从学校合理工作安排,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以及文化知识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弘扬爱心与责任感,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平等对待学生,尊重学生隐私,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的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利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践行以生为本理念,终身学习,与时俱进,不断调整适应教育需求的知识能力结构,提升育人水平。

第三十五条 其他职工按照合同履行岗位职责,学校依法保障其合法权益。

第三十六条 学校制定教师专业发展、 师训计划,鼓励和支持教师参与考察交流和进修培训,促进教师专业成长。

第三十七条 学校保证教职工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逐步改善教职工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帮助解决教职工遇到的实际困难。

第三十八条 学校建立健全班主任选配、聘任、培训、考核、评优等制度,切实加强班主任队伍建设,提升敬业精神、教育理念和业务能力。

第三十九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业务档案,每年对教职工的职业道德、工作能力、工作态度和工作绩效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转岗、解聘、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等的依据。

第四十条   学校将师德表现作为教师考核、职务评聘、进修深造和评优评先等的首要内容。

第四十一条 学校对在教育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方面表现优异、业绩突出者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四十二条 学校对违反校纪校规和合同或在工作中造成失误和不良影响的教职工,视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批评教育和惩处。

第五章   学生管理

第四十三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学籍管理制度,按教育部颁布的规定管理学生学籍,建立学生档案。

第四十四条 学校对取得优秀成绩和对学校作出一定贡献的学生,根据学校制定的《学生常规管理条例》《学生奖惩条例》给予表彰奖励;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中学生守则》的学生,作出相应的处理。

第四十五条 学校对符合入学条件但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提供必要的资助,帮助其克服困难,完成学业。

第四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权利

(一)参与学校管理,评议学校工作、教师工作。

(二)接受平等教育。对来自学校或教师的不公平待遇,有权在校内提出申诉,或向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提出申诉。

(三)参与学校安排的各种教育活动,使用和维护教学设备和仪器、图书资料。

(四)在学习成绩和评语等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五)享有法律法规和学校制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七条  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学生行为规范,养成良好的职业道德、职业精神和行为习惯,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按照要求参加实习实训,掌握技术技能。

(二)规范行为,尊敬师长,友爱同学,培养良好的思想品德和道德情操。

(三)勤学苦练,培养能力,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立志成才。

(四)严格遵守学校“两个公约”,自信、自律、自理、自强,做文明学生。

(五)维护学校声誉,用实际行动为学校增充添彩。

第六章  招生就业

第四十八条  学校强化招生就业工作的指导与服务功能,建立、完善招生就业有关规章制度,明确招生就业工作流程,规范招生就业工作秩序,完善招生就业档案。

第十四九条 学校加强招生工作组织与管理,保证招生数量、质量。

(一)学校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年度招生工作方案,监督招生工作执行。

(二)学校加强招生工作的宣传力度,创新宣传方式,营造和谐、公平、高品质的招生工作环境。

(三)学校实施招生工作阳光工程,及时公开招生工作信息。

(四)学校按规定实施自主招生制度,制定并发布自主招生方案,严格自主招生工作流程,按计划公正、公平录取具有良好职业素养的考生。

第五十条 学校加强就业工作组织与管理,拓展岗位群优质就业空间,提高毕业生就业服务质量水平。

(一)学校加大就业市场拓建力度,建立就业工作高效服务机制。

(二)学校重视人才市场需求预测,建立“市场、学校、毕业生”三位一体、 相互补充的就业预警机制。

(三)学校加强就业工作的信息化建设,建立应届毕业生信息库、用人单位信息库、生源信息库、校友信息库,提高信息利用率。

(四)学校加大就业服务力度,建立完善学生职业生涯规划以及就业指导、服务与保障体系,提供就业指导、就业推荐、跟踪回访等服务。

(五)学校定期开展市场调研,分析用人单位岗位需求情况和毕业生就业走向,建立专业建设、专业开发调整机制,实现较高的一次就业率、专业对口就业率和就业巩固率。

第七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五十一条 学校遇到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修改章程:

(一)更改学校名称;

(二)增加举办者或合作者;

(三)改变办学层次或财产组织形式;

(四)情况发生变化,必须更改有关条款。

第五十二条   修改章程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由校长提出修改章程方案;

(二)提交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

(三)报请学校主管部门批准执行。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报上级教育委员会批准实施。

第五十四条 学校依据本章程,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使学校有章可循。学校原制定的各类规章制度与本章程有抵触的,一律以本章程为准。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悖的,一律以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为准。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解释权在校长办公室,自批准之日起施行。

来源:崇左市职业技术学校章程 - 我要看 - 广西崇左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chongzuo.gov.cn)
http://www.chongzuo.gov.cn/wsbs/ztfw/jypx/jypx_zyjy/zyjy_wyk/t1772779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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